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客户端讯 邬国全、廖敏报道: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7月30日曝光一起一男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终生禁驾案例,酒驾+肇事逃逸,糊涂司机干了糊涂事,害了别人也终究害了自己。警示教育广大驾驶人员,遵纪守法,文明驾驶。
案例回放:2016年12月29日16时许,新余公安交警接到报警:“罗坊镇东边村路段,一辆越野车与周边村民发生碰撞,村民倒地不起、伤势不明,附近还有一头耕牛也疑似被撞……”
接警后,交警渝水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处置,发现现场散落一地的汽车碎片,除受伤倒地的老人及耕牛外,肇事车辆并不在现场。(后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老人无生命体征。)
经查,肇事越野车(赣KK6***)驾驶员龚某于2016年12月29日16时许,酒后(经检测,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52.4mg/100ml)驾驶该车由新余市区往罗坊镇王年村委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余新公路罗坊镇东边村委东边村路段时,与牵着耕牛横过马路的村民宋某俊发生碰撞,造成宋某俊及耕牛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龚某驾车驶离现场。
后肇事嫌疑人龚某又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经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渝水大队全力侦查,依法认定越野车驾驶员龚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并且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9月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渝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龚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龚某违反相关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在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龚某犯罪事实成立。考虑到案发后,龚某能够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龚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龚某酌情从轻处罚。
2017年10月17日,龚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同时,龚某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以终生禁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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